📌 教学目标
通过本讲学习,学生将能够:
- 全面理解公共数据的概念界定、范围与价值,理解公共数据与政务信息公开、个人信息的本质区别;
- 熟练掌握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体系,包括法律依据、政策框架与地方立法实践;
- 深入理解公共数据开放的三种途径(内部共享、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及各自的适用规则;
- 分析公共数据开放的典型实践场景,包括"一网通办"、"城市大脑"等,了解其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中的关键作用;
- 掌握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风险防控要点,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平衡;
- 了解全球主要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的模式差异,培养国际视野。
本讲学时: 2学时(90分钟,建议延展至120分钟)
🎯 导入案例模块:从"一网通办"看公共数据的价值
课前提问(3分钟): 请思考:你去上海办事,只要登录"随申办"App,提交一次材料,就可以办理公积金、社保、驾照等多项政务服务,而不需要跑多个部门——这背后是什么机制在支撑?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收集的大量数据,能否向社会开放、被企业利用?
导入案例一:上海"一网通办"——公共数据开放的政府实践标杆
背景: 上海市自2018年起在全国率先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将原本分散在全市数十个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整合到统一的"随申办"平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张网、只填一次表",大大提升了政务服务效能。
核心机制: "一网通办"背后是政府数据的内部共享——各委办局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采集的数据,通过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统一归集、共享交换,实现跨部门数据调用。群众办事时,系统自动调取已有数据,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数据开放利用场景: 上海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企业和研究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data.sh.gov.cn),申请获取包括交通、医疗、教育、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数据,用于商业开发和学术研究。
关键成效(截至2025年):
-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累计开放数据集超过5,000个
- 数据接口调用次数突破10亿次
- 覆盖57个市级部门和16个区
- 在交通、医疗、金融等12个重点领域形成典型应用案例
🔑 关键问题: 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时收集的数据,与政府向企业提供用于商业开发的数据,在法律性质上有何本质区别?"一网通办"的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开放是一回事吗?
导入案例二:从"可以看"到"可以用"——上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速(2025年)
最新动态(2025年6月): 2025年6月26日,上海举行公共数据同盟军合作启动暨生态共建会,发布首批公共数据同盟军名单,"大衍·奇点"平台投入运营,三大数据创新实验室集中揭牌。这标志着上海公共数据正加速从"可以看"到"可以用""可交易",商业化授权运营进入关键阶段。
制度基础: 2025年7月,《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5〕15号)正式施行,从制度设计到价格机制,构建了完整的政策闭环。
深层意义: 公共数据的价值不在于"保管",而在于"流动"。只有让数据流向真正需要它的主体,才能释放其经济社会价值。上海的探索,代表了我国公共数据开放从"政府公开信息"向"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重大跨越。
课堂提问:
- 上海市政府将交通流量数据开放给导航App企业,是否需要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 如果企业利用政府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发出商业产品,利润如何分配?政府是否应该从中获益?
- 公共数据开放是否可能带来国家安全风险?如何防范?
导入案例三:全球视角——公共数据开放的三大模式对比
背景: 公共数据开放是全球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不同国家基于自身政治体制和治理文化,形成了不同的开放模式。
| 对比维度 | 美国模式(Data.gov) | 英国模式(data.gov.uk) | 中国模式 |
|---|---|---|---|
| 开放理念 | "开放默认"(Open by Default),强调政府数据是公共资产 | 强调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 强调安全与发展并重,分类分级开放 |
| 数据范围 | 覆盖面广,包括国家安全等豁免数据外几乎全部开放 | 以政府统计数据、地理信息为主 | 强调"依职能开放",各部门按职责确定开放范围 |
| 法律依据 | 《开放政府数据法》(2019年) | 《信息自由法》(2000年)+开放数据路线图 | 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统一立法,以地方规章和政策为主 |
| 平台建设 | 联邦政府统一平台data.gov | 中央政府统一平台 | 各地分散建设,国家数据局正在推动统一标准 |
| 更新频率 | 高,数据更新较为及时 | 中等 | 参差不齐,部分地方更新较慢 |
| 使用限制 | 几乎无限制,以CC0许可为主 | 以OGL许可为主,有部分使用限制 | 有条件开放需签署使用协议 |
| 商业利用 | 完全自由,可商业利用 | 可商业利用 | 有条件开放需符合协议约定 |
延伸思考: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开放统一立法,这带来哪些实践中的问题?请结合地方立法实践(如上海、山东、浙江)进行分析。
导入案例四:2025年最新政策信号——《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发布
背景: 2026年4月,第九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州举办,会上发布了《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系统呈现了我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最新进展。
核心数据:
- 全国公共数据开放量突破30%,较2023年增长12个百分点
- 省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覆盖率达到100%,地市级平台覆盖率达到85%
- 开放数据集总量超过50万个,数据接口超过200万个
- 交通、医疗、教育、金融成为开放数据量最大的四个领域
- 数据下载量年增长率达到47%,应用开发活跃度显著提升
政策信号: 公共数据开放已从"要不要开放"转向"如何高质量开放"的新阶段,下一步重点是提升数据质量、深化开发利用、完善安全保障。
模块一:公共数据的概念界定
1.1 公共数据的法律定义
法律定义: 《数据安全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或者产生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收集或者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 法规依据速查 —— 公共数据的定义来源
| 法律文件 | 条款 | 核心内容 |
|---|---|---|
| 《数据安全法》 | 第3条第2款 | 公共数据的定义:党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
|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 第3条 | 公共数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
|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第3条 | 同上,范围扩展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组织 |
|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 第3条 | 同上 |
理解要点:
- 主体范围: 公共数据的采集主体不仅包括党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供水供电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 形成方式: 必须是"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是政府主动商业采集的数据。
- 数据形态: 以电子方式记录为主,也包括纸质等传统方式记录的数字化转换数据。
- 职能属性: 数据必须与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非履职过程中偶然收集的数据不属于公共数据。
1.2 公共数据的类型化
(一)党政机关数据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这是公共数据的最核心部分。
典型场景:
- 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 公安机关的户籍、身份证信息
- 自然资源部门的地理信息测绘数据
- 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交通流量数据
- 卫生健康部门的医疗就诊统计数据
(二)公用企业数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2020年《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将公用企业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围。
浙江模式扩展: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将"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处置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纳入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范围。
(三)公共机构数据
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公共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特别说明: 这里的"公共机构"主要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其数据产生的场景是"提供服务"而非"商业经营"。
(四)公共服务组织数据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还包括"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
- 行业协会
- 公共文化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等)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机构
1.3 公共数据与相关概念的边界
| 概念 | 与公共数据的区别 | 联系 |
|---|---|---|
| 政务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针对的是"政府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以数据化存在为前提;公共数据开放针对以电子方式存在的数据资源 | 均以提高政府透明度为目标 |
| 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公共数据中可能包含个人信息 | 公共数据开放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
| 数据交易 | 数据交易针对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买卖;公共数据开放具有公益性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可能涉及有偿使用 |
| 内部数据共享 | 内部共享发生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公共数据开放面向社会主体 | 均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流转 |
| 商业数据 | 商业数据由企业自主采集,归属企业所有 | 公共数据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须经企业同意方可开放 |
郑磊教授核心观点: 开放不等于公开、共享和交易——四者在主体、目的、方式、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 公开:政府向公众主动发布信息,任何人均可获取
- 共享: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数据流通
- 开放:政府面向社会主动开放数据,供公众使用
- 交易:基于市场机制的数据买卖行为
1.4 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之争
公共数据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客体?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公共数据的开放规则和流通边界。
观点一:公共数据是国家所有的财产
主张公共数据属于国家所有,政府作为管理者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逻辑处理公共数据开放。
质疑: 这一观点忽视了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属性——公共数据的价值在于被使用,而非保值增值。此外,公共数据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不能简单视为国家财产。
观点二:公共数据是公共产品
主张公共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公共产品,政府应按照公共产品供给的逻辑向社会免费或低成本开放。
质疑: 公共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开放需要投入大量公共资源,完全免费开放可能导致数据质量下降和使用效率低下。此外,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开放需要额外的安全保障投入。
观点三:公共数据是有条件共享的公共资源(主流观点)
"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这代表了当前的主流政策立场——公共数据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资源,其开放应区分场景、有序推进。
方凯、梅夏英(2022)观点: 政府数据开放兼具公法逻辑和私法考量:
- 公法维度:强调透明度、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职能
- 私法维度:涉及数据权利归属、使用规则和责任分配
1.5 公共数据开放的"三种途径"理论
孟庆国等(2024)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与授权运营》中系统提出:公共数据开放应区分三种途径,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和边界。
| 途径 | 主体关系 | 法律性质 | 典型场景 | 费用规则 |
|---|---|---|---|---|
| 内部共享 | 政府—政府 | 行政协助 | 跨部门数据调用 | 无偿 |
| 开放利用 | 政府—社会 | 公共服务 | 科研、教育应用 | 无偿或低成本 |
| 授权运营 | 政府—企业 | 合同关系 | 商业产品开发 | 有偿 |
三种途径的边界划分:
- 内部共享:仅限政府内部使用,不得向企业或公民个人提供
- 开放利用:面向社会开放,但须符合开放条件,用于非商业或低商业价值场景
- 授权运营:通过合同引入市场主体,用于高商业价值场景,须支付对价
模块二: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体系
2.1 国家层面的制度框架
(一)政策演进时间线
| 时间节点 | 政策文件 | 核心内容 |
|---|---|---|
| 2015年 |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 | 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公共数据开放"概念,要求2018年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 |
| 2016年 |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 提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
| 2017年 |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 | 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
| 2018年 |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明确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要求 |
| 2019年 | 《关于促进公共数据流通应用的实施意见》 |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公共数据开放 |
| 2020年 |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 将数据列为第五大生产要素,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
| 2021年 |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提出"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 |
| 2022年 | "数据二十条"(《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明确"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产业发展有条件有偿使用" |
| 2023年 | 国家数据局成立 | 统筹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
| 2025年1月 | 《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 | 推动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 2025年10月 |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系统部署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 |
(二)制度空白与挑战
目前,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开放统一立法,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规章。这一现状带来以下问题:
- 开放标准不统一: 各地开放平台的数据标准、更新频率、质量要求差异较大,数据跨区域流通困难。
- 安全责任不清: 对于开放后的数据被滥用,责任如何划分,缺乏统一规定。
- 收益分配机制缺失: 企业利用公共数据获利后,是否应向政府返还部分收益,缺乏制度依据。
- 开放豁免范围模糊: 哪些数据不得开放,缺乏统一标准,地方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 绩效考核机制缺位: 政府部门缺乏开放数据的足够动力,部分地方存在"不愿开、不敢开"现象。
2.2 地方立法实践全景图
(一)上海模式:制度先行,平台引领
上海市是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最早的省市之一,2019年10月施行《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019〕21号),主要特点:
📖 法规原文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核心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或者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七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依职责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十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条件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禁止开放。"
核心制度设计:
- 目录管理: 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所有开放数据须在目录中登记,列明数据名称、更新频率、开放条件等。
- 分类开放: 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禁止开放三类:
- 无条件开放: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 有条件开放:须签署使用协议,满足特定条件
- 禁止开放: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 平台支撑: 建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data.sh.gov.cn),统一提供数据查询、申请、下载等功能。
- 安全管理: 建立数据安全评估机制,对有条件开放数据实施动态管理。
最新进展(2025年):
- 《2025年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方案》(沪数〔2025〕12号)进一步部署开放重点领域
- 重点推进交通、医疗、教育、金融、信用等12个领域的公共数据开放
- 提出"数据高质量开放"目标,提升数据更新频率和数据质量
上海成效(截至2025年):
- 开放数据集:5,000+个
- 数据接口:10,000+个
- 数据下载量:年增长47%
- 重点领域覆盖:12个
(二)浙江模式:安全管理并重
2020年施行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381号),主要特点:
📖 法规原文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核心条款:
第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开放、安全可控、分类分级、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下列数据不得开放:(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数据。"
核心制度设计:
- 安全管理前置: 在全国率先将安全管理作为公共数据开放的刚性前提,要求所有开放数据须经过安全评估。
- 数据分级分类: 根据数据敏感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 A类(敏感):禁止开放
- B类(较敏感):有条件开放,须脱敏处理
- C类(一般):有条件开放
- D类(低敏感):无条件开放
- 使用方义务: 明确数据使用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
- 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 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数据
- 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报告
- 全流程监管: 建立从数据开放到使用反馈的全流程监管机制。
浙江特色应用:
- "浙里办"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 "健康码"数据支撑:疫情期间发挥重要作用
- 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归集全省公共数据
(三)山东模式:无偿使用原则
2022年施行的《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省政府令344号),主要特点:
📖 法规原文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核心条款:
第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遵循无偿使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公共数据,不得向数据提供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心制度设计:
- 无偿使用原则: 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不收费,降低使用门槛,促进数据流通。
- 开放主体扩展: 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纳入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范围。
- 平台整合: 建立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data.shandong.gov.cn),整合全省数据资源。
- 质量保障: 要求数据提供单位保障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四)其他省市立法实践
| 省市 | 文件名称 | 施行时间 | 核心特点 |
|---|---|---|---|
| 贵州 |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 2016年 | 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性法规 |
| 广州 | 《广州市数据条例》 | 2023年 | 强调数据权益保护 |
| 深圳 |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 2022年 | 国内首部数据领域综合性立法 |
| 成都 | 《成都市数据条例》 | 2023年 | 西部首个数据条例 |
| 西安 | 《西安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 2022年 | 聚焦公共数据管理 |
| 宁波 | 《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 2021年 | 强调数据共享与开放协同 |
2.3 公共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
| 原则 | 含义 | 实践要求 |
|---|---|---|
| 公正透明原则 | 公共数据的开放规则、开放范围、开放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 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开放标准统一 |
| 分级分类原则 | 根据数据敏感程度确定开放条件 | 敏感数据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开放 |
| 安全可控原则 | 公共数据开放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 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 |
| 促进利用原则 | 公共数据开放的目的是促进数据价值释放和社会创新 | 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开放限制 |
| 依职责开放原则 | 各部门按职能职责确定开放范围 | 避免"选择性开放"或"过度开放" |
| 及时性原则 | 数据应及时更新,保持时效性 | 建立数据更新考核机制 |
模块三:公共数据开放模式详解
3.1 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模式一)
定义: 无条件开放是指数据提供方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主动公开数据,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自由访问、下载和使用,无需申请和审批。
典型数据:
| 数据类别 | 典型内容 | 开放意义 | 代表案例 |
|---|---|---|---|
| 地理信息数据 | 行政区划、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 | 支撑导航、位置服务等应用开发 | 高德地图、百度地图使用交通数据 |
| 环境质量数据 | 空气质量指数、水质监测数据 | 支撑环境监测App和公众健康服务 | "空气污染指数"App |
| 统计类数据 | 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 支撑学术研究和经济分析 | 高校科研机构使用 |
| 公共设施数据 | 停车场位置、公共厕所位置、AED设备位置等 | 支撑城市生活服务应用 | 上海"智慧停车"应用 |
| 气象数据 | 天气预报、气象预警等 | 支撑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 | 墨迹天气App |
| 教育数据 | 学校分布、教育资源分布等 | 支撑教育规划和公平 | 学区划分分析 |
法律边界: 即便对无条件开放的数据,若涉及个人信息,仍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数据使用方不得利用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重新识别特定个人。
典型案例——空气质量数据开放: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开放实时空气质量数据
- 各地环保部门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同步开放数据
- 企业利用开放数据开发"空气质量指数"App,服务公众出行
- 该场景体现了公共数据开放的社会价值——无需政府自建App,通过开放数据即可实现服务多元化
3.2 有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模式二)
定义: 有条件开放是指数据提供方对特定数据设置开放条件,数据使用方须向数据提供方或平台管理方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取和使用数据。
典型数据:
| 数据类别 | 有条件原因 | 典型审批条件 | 代表案例 |
|---|---|---|---|
| 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 | 须确保使用目的合法、采取保密措施 | 签署数据使用协议、提交数据安全承诺 | 医疗健康数据开放给研究机构 |
|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 | 须经企业同意 | 企业出具授权文件 | 信用评级数据 |
| 高价值数据集 | 须确保用于合法目的 | 用途说明、使用范围限制 | 交通流量历史数据 |
| 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 | 须评估安全风险 | 安全评估报告 | 危化品运输数据 |
| 实时性强的数据 | 须控制访问频率,防止滥用 | API调用频率限制 | 实时公交位置数据 |
⚖️ 法规依据 —— 有条件开放的法律要求来源《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第17-19条,《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10-15条。
申请流程示例(上海):
┌─────────────────────────────────────────────────────────────┐
│ 有条件开放申请流程 │
├─────────────────────────────────────────────────────────────┤
│ 1. 注册账号 → 2. 提交申请 → 3. 材料审核 → 4. 协议签署 │
│ ↓ ↓ ↓ │
│ 10个工作日 通过/不通过 数据交付 │
└─────────────────────────────────────────────────────────────┘
具体步骤:
- 注册账号: 数据使用方在开放平台注册账号,完成实名认证
- 提交申请: 填写数据使用申请(注明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 材料审核: 平台将申请转交数据提供单位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协议签署: 审核通过后,数据使用方签署《公共数据开放使用协议》
- 数据交付: 平台提供数据访问接口或数据文件
使用协议核心条款:
- 使用目的限制
-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禁止再转让条款
- 违规使用责任
- 争议解决机制
3.3 公共数据开放的禁止事项
无论无条件开放还是有条件开放,以下情形不得开放:
-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 涉及个人信息且无法做匿名化处理的数据
- 涉及商业秘密且权利人不同意开放的数据
- 开放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数据
- 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其他数据
特别说明——匿名化处理标准: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标准,数据开放须满足:
- 单独识别:无法通过单个字段直接识别特定个人
- 关联识别:无法通过多个字段关联识别特定个人
- 重识别风险:采取了合理的防重识别措施
3.4 内部数据共享:与开放的区别与衔接
概念界定: 内部数据共享是指政府各部门之间基于履职需要,在政府内部进行的数据流通和共享,与面向社会的公共数据开放有本质区别。
关键区别:
| 维度 | 政务数据共享(内部) | 公共数据开放(外部) |
|---|---|---|
| 使用主体 | 政府各部门(党政机关) | 社会公众和企业 |
| 法律依据 | 《数据安全法》第21条 | 《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 |
| 审批流程 | 依申请共享或主动推送 | 依申请开放(须审核) |
| 费用 | 一般免费 | 无条件免费,有条件可能有偿 |
| 数据范围 | 可包含敏感数据 | 须脱敏或满足开放条件 |
| 安全要求 | 内部网络安全防护 | 全流程安全管控 |
"一网通办"的内部共享机制:
┌─────────────────────────────────────────────────────────────┐
│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
│ (数据汇聚与共享枢纽) │
├─────────────┬─────────────┬─────────────┬───────────────────┤
│ 公安局 │ 工商局 │ 民政局 │ 人社局 │
│ ───────── │ ───────── │ ───────── │ ───────── │
│ 户籍数据 │ 企业登记 │ 婚姻数据 │ 社保数据 │
│ 身份证数据 │ 营业执照 │ 低保数据 │ 公积金数据 │
└─────────────┴─────────────┴─────────────┴───────────────────┘
↓
┌─────────────────────────┐
│ 随申办平台 │
│ (面向公众的服务入口) │
└─────────────────────────┘
模块四:公共数据开放的典型实践与前沿案例
4.1 "城市大脑"——公共数据整合利用的上海实践
背景: 上海"城市大脑"(现更名为"一网统管")是上海市政府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城市运行状态进行实时感知、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的综合平台。
数据来源: "城市大脑"整合了全市公安、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数十个部门的数据,以及交通、气象、能源等领域的数据,实现了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汇聚和综合研判。
核心应用场景:
- 交通拥堵预测与疏导
- 城市事件自动发现与派单
- 应急事件协同处置
- 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
- 人口流动监测分析
法律问题: "城市大脑"的数据整合涉及政府内部的数据共享——这与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有何区别?
4.2 金融数据专区——高价值数据开放利用的北京实践
背景: 北京依托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优势,率先探索金融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核心模式: 2023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建设的意见》明确:设立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由市政府授权具备资质的数据服务商对金融类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金融数据产品,向金融机构和社会提供。
典型应用: 银行利用金融专区数据,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无需企业提交大量纸质材料,即可获得贷款预审批结果——这大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
数据安全要求:
- "原始数据不出域"
- "数据可用不可见"
- 须采用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
- 全流程可追溯监管
延伸思考: 金融数据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授权运营过程中如何保障数据安全?"原始数据不出域"的技术要求在金融场景中如何实现?
4.3 交通数据开放——杭州"城市大脑"实践
背景: 杭州市依托"城市大脑"项目,在交通领域开放了大量公共数据,支撑了智慧交通应用的发展。
典型数据开放场景:
- 实时公交位置数据:开放给导航App企业,提升出行服务
- 道路施工信息:开放给导航软件,辅助路线规划
- 停车场空位数据:开放给停车服务平台,减少寻泊时间
- 交通事件信息:开放给新闻媒体,辅助公众出行决策
成效数据(2025年):
- 杭州城市大脑接入交通数据:50+亿条
- 日均处理数据量:1亿+条
- 信号灯优化覆盖率:主城区90%+
- 平均车速提升:15%
4.4 医疗健康数据开放——贵州实践
背景: 贵州省作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在医疗健康数据开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典型应用:
- 电子病历数据脱敏后开放,用于医学研究
- 药品价格数据开放,支持药价比较应用
- 医院排队数据开放,优化患者就医体验
安全措施:
- 所有医疗数据须经过严格脱敏处理
- 涉及特定疾病诊断的数据不予开放
- 使用方须签署数据安全承诺书
- 建立数据使用审计机制
4.5 国家审计署通报"利用政务数据牟利"整改案——反面教材
背景: 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将政务数据违规授权给关联企业用于商业牟利,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风险。
整改要求: 审计署要求相关地方严格区分政务数据共享(政府内部)和公共数据开放(面向社会)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得以"数据开放"为名行"数据垄断"之实。
典型案例教训:
- 教训一: 政府不得将本应向社会开放的数据独家授权给特定企业,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 教训二: 公共数据开放的收益分配须有明确的制度依据,防止"数据财政"短视化
- 教训三: 须建立公开透明的开放审批机制,防止权力寻租
合规要点:
- 授权运营须有明确法律依据
- 授权须通过公开程序遴选
- 收益分配须公开透明
- 须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4.6 公共数据开放的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困境一:开放意愿不足
部分政府部门担心数据开放后产生安全风险或被追责,缺乏开放动力。
破解路径: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只要数据提供方履行了合规审核义务,开放后因数据使用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件,不归责于数据提供方。
困境二:数据质量不高
部分政府部门开放的数据存在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格式不标准等问题。
破解路径: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考核机制,将数据开放质量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困境三:开放后的安全监管困难
数据一旦开放,流向和使用情况难以追踪,存在数据被滥用的风险。
破解路径: 建立数据使用溯源机制,对高敏感数据采用技术防护(如数据水印、访问控制)和合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
困境四:数据价值难以评估
公共数据的价值如何量化评估?开放的社会效益如何衡量?
破解路径: 建立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社会效益。
模块五:公共数据开放与学术研究
5.1 公共数据开放的经济效益研究
石绍宾等(2025)《信息公开的力量:公共数据开放提高政府支出效率了吗》:
核心发现:
- 公共数据开放显著提高了地方政府支出效率
- 开放程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支出效率提高约0.3%
- 机制:信息公开提高了政府 accountability,减少了信息不对称
章曼(2025)《公共数据开放与制造企业智能化转型》:
核心发现:
- 公共数据开放显著促进了制造企业的智能化转型
- 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的公共数据对企业转型影响最大
- 中小企业从公共数据开放中获益更大
杜兴强等《地方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与地级市交易成本》:
核心发现:
-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显著降低了地级市企业的交易成本
- 平台使用频率每提高1倍,企业交易成本降低约5%
- 营商环境改善效应显著
5.2 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规制研究
方凯、梅夏英(2022)《政府数据开放的公法逻辑与私法考量》:
核心观点:
- 政府数据开放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面向
- 公法维度:透明度、公众参与、责任政府
- 私法维度:权利归属、使用规则、损害赔偿
- 建议:建立公私法协调的开放治理框架
张晓康《政府数据开放视域下个人数据信托制度的功能、风险及其规制》:
核心观点:
- 个人数据信托可作为公共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补充机制
- 信托机构作为数据使用方与个人之间的中介
- 可解决个人信息授权的"集体行动困境"
- 风险:信托机构的受信义务履行问题
模块六:全球公共数据开放实践
6.1 美国Data.gov模式
发展历程:
- 2009年:奥巴马政府推出Data.gov,成为全球首个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 2019年:《开放政府数据法》(Open Government Data Act)正式生效,将数据开放上升为法律义务
核心特点:
- "开放默认"原则:政府数据原则上均应开放,除非有豁免理由
- CC0许可:大多数数据采用公共领域贡献许可,无使用限制
- 平台整合:联邦政府统一平台,整合各部委数据
- API优先:强调机器可读和API接口提供
典型数据开放:
- 地质调查数据(USGS)
- 气象数据(NOAA)
- 交通数据(DOT)
- 医疗健康数据(CDC、FDA)
开放数据规模(2025年):
- 开放数据集:300,000+个
- 数据接口:500,000+个
- 月访问量:10,000,000+次
6.2 英国data.gov.uk模式
发展历程:
- 2010年:布莱尔政府推出data.gov.uk
- 2015年:发布《开放政府承诺》
- 2020年:更新《开放数据路线图》
核心特点:
- 开放政府许可(OGL):允许商业使用,但要求署名
- 强调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 注重数据质量,设立数据质量评估标准
典型数据开放:
- 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数据
- 交通部的公共交通时刻表
- 环境署的环境监测数据
- Companies House的企业登记数据
6.3 新加坡政府数据开放实践
发展历程:
- 2014年:推出data.gov.sg
- 2018年:发布《智慧国家战略》
- 2023年:升级为 National Data Strategy
核心特点:
- 高质量数据:注重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开发者友好:提供标准化API和丰富的开发工具
- 反馈机制:用户可对数据质量提出反馈
典型应用:
- 实时公交到站信息
- 空气质量监测
- 食品卫生检查结果
6.4 韩国政府数据开放实践
发展历程:
- 2011年:推出data.go.kr
- 2013年:实施《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法》
- 2022年:发布《数字政府创新战略》
核心特点:
- 法律保障:专门立法规范数据开放
- 数据交易市场:允许数据交易
- 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开放政府伙伴关系(OGP)
6.5 全球开放数据指数(ODDI)比较
| 排名 | 国家/地区 | 综合得分 | 开放数据集 | 可机读率 | 更新频率 |
|---|---|---|---|---|---|
| 1 | 丹麦 | 87 | 高 | 95% | 实时 |
| 2 | 新加坡 | 85 | 高 | 92% | 高 |
| 3 | 美国 | 83 | 高 | 90% | 高 |
| 4 | 英国 | 82 | 高 | 88% | 高 |
| 5 | 澳大利亚 | 80 | 高 | 85% | 中高 |
| 6 | 日本 | 75 | 中高 | 80% | 中 |
| 7 | 韩国 | 74 | 中高 | 78% | 中 |
| 8 | 中国 | 65 | 中 | 70% | 中 |
中国排名分析:
- 优势:开放数据集数量增长快,平台建设进展显著
- 不足:数据可机读率、更新频率、数据质量有待提升
- 潜力:数据资源丰富,开放空间巨大
模块七:公共数据开放的未来展望
7.1 制度化方向:从政策驱动到立法规范
国家层面立法预期: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数据权属"相关立法列为研究论证项目。公共数据开放有望在国家数据立法中获得专章规定,统一各地分散的制度规范。
核心制度期待:
- 统一的公共数据定义和分类标准
- 明确的数据开放豁免范围
- 统一的数据安全审查标准
- 规范的数据使用协议模板
- 合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
- 明确的监管责任和追责机制
《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2025年1月)要点:
- 推动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体系
- 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 促进数据资源跨区域流通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5年10月)要点:
- 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 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 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 完善公共数据开放生态
7.2 技术赋能:隐私计算与数据安全
隐私保护计算技术(Privacy-Preserving Computation) 是破解"开放与安全两难"的关键技术。
典型应用场景:
| 技术类型 | 原理 | 适用场景 | 典型案例 |
|---|---|---|---|
| 多方安全计算(MPC) | 各方数据不出本地,在密文状态下完成计算 | 多方数据联合分析 | 跨银行联合风控 |
| 联邦学习(Federated Learning) | 数据不动模型动,在本地训练模型并聚合参数 | 跨机构AI模型训练 | 医疗影像诊断模型 |
| 差分隐私(Differential Privacy) | 在数据中加入精心控制的噪声,防止个体识别 | 统计数据开放 | 人口统计数据发布 |
| 可信执行环境(TEE) | 在隔离的硬件安全区域中处理数据 | 高敏感数据处理 | 金融数据计算 |
| 同态加密(Homomorphic Encryption) | 在密文状态下完成数据计算 | 数据外包计算 | 云端数据处理 |
📖 延伸阅读: 《隐私计算与公共数据开放白皮书2022》(数字中国研究院(福建)、北京数牍科技有限公司、复旦大学联合发布)
7.3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从开放到价值释放
概念界定: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由政府依法授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开放的机制。与单纯的公共数据开放不同,授权运营引入了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数据的价值开发。
上海实践(2025年): 2025年7月,《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5〕15号)正式施行,建立了以下制度框架:
📖 法规原文(摘要) ——《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授权运营的核心要素:
- 授权主体: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作为授权机关
- 被授权主体: 经遴选确定的、具有数据运营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或机构
- 授权范围: 明确授权运营的具体数据类型、使用范围和期限
- 收益分配: 建立政府、运营方、数据来源方的三方收益分配机制
- 安全保障: 被授权方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安全评估
模块八:海洋数据开放——新兴领域实践
8.1 海洋数据开放的重要意义
海洋数据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涵盖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多领域数据。开放海洋数据对于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8.2 《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解读
第一批(2024年):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发布首批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覆盖:
- 海洋气象观测数据
- 海洋水文观测数据
- 海洋地质调查数据
- 海洋生物调查数据
第二批(2026年): 扩展至:
- 深海探测数据
- 极地海洋数据
- 海洋遥感数据
- 海洋经济统计数据
8.3 海洋数据开放的挑战与对策
挑战:
- 数据敏感度高,涉及国家安全
- 数据采集成本高,开放成本大
-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
- 国际合作涉及跨境数据问题
对策:
- 建立分级分类开放机制
- 加强国际合作与数据交换
- 推动海洋数据标准化
- 培育海洋数据服务市场
互动习题模块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
- 公共数据开放与政务信息公开是一回事,两者可以互相替代。( )
- 上海市的"一网通办"体现的是政府数据的内部共享,而公共数据开放是面向社会的外部开放。( )
- 根据《数据安全法》,党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都属于公共数据。( )
- 公共数据开放后,政府不再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全部由数据使用方承担。( )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开放的补充机制,引入了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数据价值开发。( )
- 根据"数据二十条",用于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和用于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其使用规则完全相同。( )
-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的"无条件开放"数据,任何人可以自由下载使用,不需要签订任何协议。( )
-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
- 美国的Data.gov平台采用"开放默认"原则,政府数据原则上均应开放。( )
- 公共数据中的"无条件开放"数据如果涉及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方仍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
- 根据《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公共数据开放遵循无偿使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公共数据不得向数据提供单位支付费用。( )
- 公共数据内部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是同一回事,只是使用对象不同而已。( )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公共数据开放的主要区别在于:授权运营引入了市场主体,需要签订授权合同并可能收取费用。( )
- 根据《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全国公共数据开放量已突破30%。( )
- 海洋数据开放属于新兴领域,目前尚无专门的开放目录和标准。( )
二、选择题(单选)
题目一: 某市级交通管理部门计划将其掌握的全市公交车实时位置数据(GPS轨迹数据)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向社会开放,供导航App企业使用。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数据属于公共数据,任何条件下均应无条件向社会开放
B. 该数据属于公共数据,但涉及城市运行安全,须评估后有条件开放
C. 该数据属于商业数据,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放
D. 该数据属于个人信息,须取得每位乘客同意后方可开放
题目二: 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的豁免范围,根据现行地方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可以经申请后有条件开放
B. 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只要做了脱敏处理就可以无条件开放
C. 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权利人不同意开放的,不得开放
D. 所有政府收集的数据都应该向社会开放
题目三: 根据孟庆国等(2024)的研究,公共数据开放的三种途径不包括:
A. 内部共享
B. 开放利用
C. 授权运营
D. 数据交易
题目四: 关于美国Data.gov与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比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美国Data.gov采用"开放默认"原则,中国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统一立法
B. 美国Data.gov的数据采用CC0许可,几乎无使用限制
C. 中国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质量整体优于美国Data.gov
D. 两国都强调数据开放应促进社会创新
题目五: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公共数据按照开放条件分为几类?
A. 两类: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
B. 三类: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禁止开放
C. 四类:完全开放、有条件开放、限制开放和禁止开放
D. 两类:主动开放和依申请开放
三、多选题
题目一: 根据"数据二十条"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
B. 用于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C. 公共数据是国家财产,政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逻辑处理
D. 公共数据是公共产品,应免费向全社会开放
题目二: 公共数据开放中的隐私计算技术主要包括( ):
A. 多方安全计算(MPC)
B. 联邦学习
C. 差分隐私
D. 同态加密
E. 区块链
题目三: 下列哪些属于《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开放的数据( ):
A.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
B.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
C.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数据
D. 涉及一般公共事务的数据
四、延伸思考题
题目一: 请结合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5〕15号)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381号),比较分析两地制度设计的异同,并评价哪种模式更适合在全国推广。
题目二: 某企业利用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开发了一款商业App并收取用户订阅费。该企业是否应向政府返还部分收益?请结合"数据二十条"和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题目三: 比较分析美国Data.gov、英国data.gov.uk和中国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在开放理念、法律依据、平台建设、数据质量等方面的异同,并分析中国公共数据开放与发达国家相比的优势和不足。
题目四: 《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显示公共数据开放量突破30%,但实践中仍存在"不愿开、不敢开"的问题。请分析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并提出破解对策。
题目五: 试分析公共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机制。你认为现有制度是否足以保护个人信息?如果不足,请提出完善建议。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材料:
2025年,某省会城市政府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上开放了一批交通数据,其中包括:
- 全市主要道路实时流量数据
- 公交车辆GPS轨迹数据
- 地铁各站点进出站人数统计数据
- 出租车订单起终点数据(脱敏后)
某科技公司获取这些数据后,开发了一款"智慧出行"App,通过分析交通数据为用户提供最优出行路线建议,并向用户收取高级功能订阅费。
请问:
- 该政府的数据开放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数据开放的程序要求?
- 该科技公司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商业产品是否需要获得额外授权?收益如何分配?
- 如果该科技公司将数据转让给第三方,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 请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分析该案例可能存在的问题。
政策追踪与前沿动态
【2026年】第九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成焦点
2026年4月,《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在峰会上发布,公共数据开放量突破30%,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亮点。
【2025年10月】《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发布
国家数据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系统部署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扩大开放范围、提升数据质量、推动授权运营等重点任务。
【2025年6月最新】上海市公共数据同盟军合作正式启动
2025年6月26日,上海举行公共数据同盟军合作启动仪式,"大衍·奇点"平台投入运营,首批公共数据同盟军名单发布,标志着上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进入市场化提速阶段。
【2025年6月】《2025年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方案》印发
上海市数据局发布沪数〔2025〕12号文件,部署2025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任务,重点推进交通、医疗、教育、金融、信用等领域的公共数据开放。
【2025年1月】《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发布
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工信部三部门联合发布,首次在国家层面部署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全国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体系奠定基础。
【2026年】《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第二批)》发布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发布第二批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进一步扩大海洋数据开放范围。
本讲小结
核心知识点回顾
┌─────────────────────────────────────────────────────────────┐
│ 第七讲知识框架图 │
├─────────────────────────────────────────────────────────────┤
│ │
│ 一、公共数据的概念界定 │
│ ├─ 法律定义(《数据安全法》第3条) │
│ ├─ 类型划分(党政机关/公用企业/公共机构) │
│ └─ 法律属性之争 │
│ │
│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体系 │
│ ├─ 国家层面:政策演进时间线 │
│ ├─ 地方立法:上海/浙江/山东模式对比 │
│ └─ 基本原则:公正透明/分级分类/安全可控等 │
│ │
│ 三、公共数据开放模式 │
│ ├─ 无条件开放 │
│ ├─ 有条件开放 │
│ └─ 禁止开放 │
│ │
│ 四、三种途径理论(孟庆国等,2024) │
│ ├─ 内部共享 │
│ ├─ 开放利用 │
│ └─ 授权运营 │
│ │
│ 五、全球实践对比 │
│ ├─ 美国Data.gov │
│ ├─ 英国data.gov.uk │
│ └─ 新加坡/韩国模式 │
│ │
│ 六、未来展望 │
│ ├─ 制度化方向 │
│ ├─ 技术赋能(隐私计算) │
│ └─ 授权运营深化 │
│ │
└─────────────────────────────────────────────────────────────┘
与前后讲次的衔接
| 前置知识 | 本讲内容 | 后续延伸 |
|---|---|---|
| 第一讲 数据法基础 | 公共数据概念 | 第八讲 授权运营 |
| 第四讲 数据分类分级 | 公共数据分级开放 | 第九讲 数据交易 |
| 第五讲 个人信息保护 | 开放中的隐私保护 | 第十三讲 数据侵权 |
参考文献与延伸阅读
核心文献
- 孟庆国、王友奎、王理达:《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与授权运营:内涵、模式与机制方法》,《中国行政管理》2024年第9期。
- 郑磊:《开放不等于公开、共享和交易:政府数据开放与相近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 方凯、梅夏英:《政府数据开放的公法逻辑与私法考量》,《行政管理改革》2022年第6期。
- 石绍宾等:《信息公开的力量:公共数据开放提高政府支出效率了吗》,《财经问题研究》2025年。
- 章曼:《公共数据开放与制造企业智能化转型》,《软科学》2025年。
- 张晓康:《政府数据开放视域下个人数据信托制度的功能、风险及其规制》。
- 叶明、朱佳佳:《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立法路径》,《地方治理研究》2024年第1期。
法规文件
- 《数据安全法》(2021年)第3条(公共数据定义)
-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019〕21号)
-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381号)
-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省政府令344号)
- 《2025年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方案》(沪数〔2025〕12号)
- 《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2025年1月)
-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5年10月)
- 《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第一批,2024年)》
- 《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第二批,2026年)》
研究报告
- 《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5年)》,数字中国研究院,2026年4月。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策库》,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2023年9月。
- CCSA TC601:《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发展洞察(2025年)》。
- 《隐私计算与公共数据开放白皮书2022》,数字中国研究院(福建)、北京数牍科技有限公司、复旦大学。
教师备注: 本讲内容涉及大量地方立法实例,建议教师在讲授时:(1)以学生所在城市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切入口,让学生直观感受公共数据开放的现状;(2)重点讲透"无条件开放"与"有条件开放"的边界判断,这是考试常考点;(3)引导学生关注2025年以来的最新政策动态,上海的授权运营实践代表了前沿方向;(4)提醒学生区分公共数据开放与数据交易的本质区别,为后续"数据交易制度"课程埋下伏笔;(5)适当引入国际比较,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公共数据开放的独特性。